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由十一位在半导体丶财务丶商务及管理等领域具有杰出的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的董事所组成。其中台湾大学会计学系杜荣瑞教授丶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黄日灿律师丶深圳爱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于泳泓总裁三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对公司整体营运及事务负有监督之责。至於经营团队的职责则包括日常之营运及财务报表之准备等;董事会职权之行使并不影响经营团队应尽的职责。
董事会亦与经营团队配合,随时留意包括国内相关法令变动之状况。
本公司申请公司治理制度评量,于2013年6月27日获财团法人中华公司治理协会授予「公司治理制度评量认证证书 - CG6008进阶版」。
本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获财团法人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授予「第十二届上市(柜)公司信息揭露评鉴A++级最高殊荣」。
姓 名 | 职 称 | 简 介 |
黄伟祥 | 董事 | 黄伟祥董事现为澳门皇冠娱乐投控董事长,兼任台北市电子零件商业同业公会 (TECSA) 常务理事。黄董事毕业自成功大学工程科学系,于半导体零组件领域已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曾国栋 | 董事 | 曾国栋董事现为友尚集团董事长,兼任台北市电子零件商业同业公会 (TECSA) 理事长。曾董事曾任职星强电子,毕业自海洋学院电子系,于半导体零组件领域已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张蓉岗 | 董事 | 张蓉岗董事现为世平集团董事长及执行长,兼任台北市电子零件商业同业公会 (TECSA) 理事。张董事曾任职美商晶技公司远东区总经理与德州半导体仪器公司,毕业自台北工专电机科,于半导体零组件领域已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林再林 | 董事 | 林再林董事现为澳门皇冠娱乐投控所属转投资公司董事,兼任台北市电子零件商业同业公会 (TECSA) 常务理事。林董事毕业自台北工专电机科,于半导体零组件领域已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陈国源 | 董事 | 陈国源董事现为品佳集团董事长,兼任台北市电子零件商业同业公会 (TECSA) 理事。陈董事曾服务于工研院电子所,毕业自交大电子物理系,于半导体零组件领域已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叶福海 | 董事 | 叶福海董事现为澳门皇冠娱乐集团执行长。叶董事曾任职美商艾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毕业自逢甲大学电子工程系,于半导体零组件领域已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富尔特科技(股)公司 (代表人:吴长青) |
董事 | 吴长青董事现为富尔特科技(股)公司董事长暨执行长,曾担任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吴董事毕业自逢甲大学电子系。 |
萧崇河 | 董事 | 萧崇河董事现为良欣财务顾问(股)公司董事长。萧董事曾任茂硅电子(股)公司副总、汇亚资金管理(股)公司副总,萧董事毕业于政治大学银行系与企研所,于半导体零组件产业与创投界有超过三十年的资历。 |
杜荣瑞 | 独立董事 | 杜荣瑞董事现为台湾大学会计系教授、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主任委员。杜董事为美国明尼苏达州大学博士。 |
黄日灿 | 独立董事 | 黄日灿董事现为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全球大中华业务主持人暨台北分所的合伙律师。黄律师在纽约、香港及台北执业多年,为台北律师公会、美国律师协会、及纽约市律师协会之会员。黄律师的执业专长为各种跨国投资、企业并购、合资合作等。黄董事为台大法学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律硕士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律博士。 |
于泳泓 | 独立董事 | 于泳泓董事现为深圳爱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曾为安永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公司执行董事、致远管理顾问(股)公司执行副总、台湾金融研训院信息发展咨询委员、财团法人会计研究月刊顾问。于董事为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企管硕士及中国广州中山大学博士。 |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政策
本届独立董事系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於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受理期间以书面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司办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间後,由董事会审理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评估其符合独立董事所应具备条件後并符合公司法第192条之1规定,送请股东常会选任之。
2017年股东常会经股东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当选之独立董事名单:杜荣瑞丶黄日灿丶于泳泓。 候选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形(详下表):
注:各董事於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请於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V”。
1.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2.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独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非前三款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6.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7.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或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 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设置及行使职权办法第七条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成员, 不在此限。
8.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9.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